首页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文物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文物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二章 鉴定评估范围和内容第十三条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可以根据自身专业条件,并应办案机关的要求,对文物的经济价值进行评估。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物局 公安部 海关总署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