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文物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二章 鉴定评估范围和内容

第十二条

不可移动文物鉴定评估内容包括:

(一)确定疑似文物是否属于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二)评估有关行为对文物造成的损毁程度;

(三)评估有关行为对文物价值造成的影响;

(四)其他需要鉴定评估的文物专门性问题。

不可移动文物及其等级已经文物行政部门认定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不再对上述第一项内容进行鉴定评估。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物局 公安部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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