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文物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十条独立法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文物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条第二章 鉴定评估范围和内容第十条已被拆解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构件,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可以应办案机关的要求,将其作为可移动文物进行鉴定评估。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物局 公安部 海关总署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