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产地证书可以在货物出口后予以补发: (一)由于不可抗力没有在出口前或者出口时签发原产地证书的; (二)秘鲁授权机构确信已签发原产地证书,但由于技术原因,原产地证书在进口时未被接受的。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下,补发证书自货物实际出口日起一年内有效;第一款第(二)项情形下,补发证书的有效期应当与原原产地证书的有效期一致。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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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