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进口货物不适用《中秘自贸协定》协定税率: (一)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 (二)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没有向海关提交有效原产地证书正本或者原产地声明,也未就进口货物具备秘鲁原产资格进行补充申报的; (三)原产地证书所用的安全特征与海关备案资料不一致的; (四)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所列内容与实际进口货物不符的; (五)自提出原产地核查请求之日起90天内,海关没有收到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口商或者生产商提交的符合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信息的; (六)自提出原产地核查请求之日起150天内,海关没有收到秘鲁主管机构答复结果或者秘鲁主管机构答复结果未包含足以确定原产地证书真实性或者货物真实原产地信息的; (七)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存在其他不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行为的。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