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时,可互换货物或者材料应当通过下列方法加以区分: (一)货物或者材料的物理分离; (二)出口方公认会计原则承认的库存管理方法,该库存管理方法应当在至少1个以上的完整财政年度内持续使用。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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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