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在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时,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本身既不构成货物物质成分,也不成为货物组成部件的下列材料或者物品,其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一)燃料、能源、催化剂及溶剂; (二)用于测试或者检验货物的设备、装置及用品; (三)手套、眼镜、鞋靴、衣服、安全设备及用品; (四)工具、模具及型模; (五)用于维护设备和厂房建筑的备件及材料; (六)在生产中使用或者用于运行设备和维护厂房建筑的润滑剂、油(滑)脂、合成材料及其他材料; (七)在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未构成该货物物质成分或者组成部件,但能够合理表明其参与了该货物生产过程的任何其他货物。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