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黄河下游浮桥建设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河南、山东两省交界河段的浮桥建设方案,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其它河段的浮桥建设方案,分别由省黄河河务局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于开工前将浮桥建设方案一式五份报送当地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河南、山东两省交界河段的浮桥建设方案,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其它河段的浮桥建设方案,分别由省黄河河务局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于开工前将浮桥建设方案一式五份报送当地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