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黄河下游浮桥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并依照《防洪法》和《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报公安机关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同意,擅自建设浮桥的; 2、浮桥不按审查同意的方案建设的; 3、因浮桥施工管理不善,造成黄河河道及工程设施受到破坏的; 4、违反黄河防汛总指挥部有关命令的; 5、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