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黄河下游浮桥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凡通过黄河防洪工程的浮桥,须按规定向当地黄河河道主管机关交纳工程管理维护费用。不按规定交纳工程管理维护费用的,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交纳,并可处以罚款。其中,对非经营性的浮桥,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的浮桥,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