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八十五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及民航安全检查员违规开展民航安检工作,造成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八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