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八十四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的上级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未按要求审核民航安检机构运行条件或者提供虚假审核意见的; (二)违反第六十八条规定,未按要求有效履行监督检查职能的; (三)违反第七十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民航安检工作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的; (四)违反第七十一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或者运行民航安检工作奖励制度的; (五)违反第七十二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或者运行民航安检工作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制度的。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