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八十三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安检机构予以纠正,民航安检机构不履行职责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第十六条规定,民航安全检查员执勤时着装或者佩戴标志不符合要求的; (二)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民航安全检查员执勤时从事与民航安检工作无关活动的; (三)违反第五章第二、三、四节规定,民航安全检查员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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