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八十三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安检机构予以纠正,民航安检机构不履行职责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第十六条规定,民航安全检查员执勤时着装或者佩戴标志不符合要求的; (二)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民航安全检查员执勤时从事与民航安检工作无关活动的; (三)违反第五章第二、三、四节规定,民航安全检查员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安检机构予以纠正,民航安检机构不履行职责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第十六条规定,民航安全检查员执勤时着装或者佩戴标志不符合要求的; (二)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民航安全检查员执勤时从事与民航安检工作无关活动的; (三)违反第五章第二、三、四节规定,民航安全检查员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