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八十二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未按要求为旅客提供暂存服务的; (二)违反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未按要求提供条件,保管或者处理旅客暂存、自弃、遗留物品的; (三)违反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未按要求履行监督检查管理职责的。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