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八十一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违反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未按要求向旅客通告特殊物品目录及批准程序或者未按要求与民航安检机构建立特殊物品和信息传递程序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