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八十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未按要求宣传、告知民航安检工作规定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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