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八条
第二章 民航安检机构
第八条
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民航安检机构从事民航安检工作。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航空货物、邮件和进入相关航空货运区人员、车辆、物品的安全检查工作的,应当设立专门的民航安检机构。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民航安检机构
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民航安检机构从事民航安检工作。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航空货物、邮件和进入相关航空货运区人员、车辆、物品的安全检查工作的,应当设立专门的民航安检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