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七十九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第八条规定,未设置专门的民航安检机构的; (二)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未依法制定或者实施民航安检工作质量控制管理制度或者未如实记录质量控制工作情况的; (三)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未根据实际适时调整民航安检工作运行管理手册的; (四)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及时调离不适合继续从事民航安检工作人员的; (五)违反第十八条规定,X射线安检仪操作检查员工作时间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六)违反第十九、二十条规定,未依法提供劳动健康保护的; (七)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上报民航安检设备信息的; (八)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民航安检工作运行管理手册组织实施民航安检工作的; (九)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在民航安检工作现场设置禁止拍照、摄像警示标识的; (十)违反第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五、六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采取民航安检工作特殊情况处置措施的; (十一)违反第六十七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或者运行应急信息传递及报告程序或者未按要求记录应急信息的。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