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七十七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民航安检机构或者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由民航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责令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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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七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