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七十六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责令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违反第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民航安检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二)违反本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使用定期检测不合格的民航安检设备的; (三)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按要求对民航安检设备进行使用验收、维护、定期检测的。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