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七十五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责令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未按要求开展培训工作或者未如实记录民航安检培训情况的; (二)违反第十四、十五条规定,民航安全检查员未按要求经过培训并具备岗位要求的理论和技能水平,上岗执勤的; (三)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人员未按要求经过培训,从事民航安检设备使用验收检测、定期检测工作的; (四)违反第六十一条规定,未按要求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或者未定期实施演练的。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