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七十四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不能保证民航安检机构正常运行所必需资金投入,致使民航安检机构不具备运行条件的,由民航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七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