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六十八条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八条
民航行政机关及民用航空监察员依法对民航安检工作实施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查并持续监督民航安检机构的运行条件符合民航局有关规定; (二)制定民航安检工作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依据监督检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三)进入民航安检机构及其设立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规定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规定有关单位及时处理,对重大安全隐患实施挂牌督办; (六)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七)依法对民航安检机构及其设立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行政约见或者警示性谈话。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