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六十四条
第六章 民航安检工作特殊情况处置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安检机构应当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一)发现爆炸物品、爆炸装置或者其他重大危险源的; (二)冲闯、堵塞民航安检通道或者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安检道口的; (三)在民航安检工作现场向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内传递物品的; (四)破坏、损毁、占用民航安检设备设施、场地的; (五)其他威胁民用航空安全,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行为的。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民航安检工作特殊情况处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安检机构应当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一)发现爆炸物品、爆炸装置或者其他重大危险源的; (二)冲闯、堵塞民航安检通道或者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安检道口的; (三)在民航安检工作现场向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内传递物品的; (四)破坏、损毁、占用民航安检设备设施、场地的; (五)其他威胁民用航空安全,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