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六十三条

第六章 民航安检工作特殊情况处置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乘机身份证件或者乘机凭证的; (二)冒用他人乘机身份证件或者乘机凭证的; (三)随身携带或者托运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危险品、违禁品、管制物品的; (四)随身携带或者托运本条第三项规定以外民航禁止运输、限制运输物品,经民航安检机构发现提示仍拒不改正,扰乱秩序的; (五)在行李物品中隐匿携带本条第三项规定以外民航禁止运输、限制运输物品,扰乱秩序的; (六)伪造、变造、冒用危险品航空运输条件鉴定报告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条件鉴定报告的; (七)伪报品名运输或者在航空货物中夹带危险品、违禁品、管制物品的; (八)在航空邮件中隐匿、夹带运输危险品、违禁品、管制物品的; (九)故意散播虚假非法干扰信息的; (十)对民航安检工作现场及民航安检工作进行拍照、摄像,经民航安检机构警示拒不改正的; (十一)逃避安全检查或者殴打辱骂民航安全检查员或者其他妨碍民航安检工作正常开展,扰乱民航安检工作现场秩序的; (十二)清场、航空器安保检查、航空器安保搜查中发现可疑人员或者物品的; (十三)发现民用机场公安机关布控的犯罪嫌疑人的; (十四)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六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