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六十二条

第六章 民航安检工作特殊情况处置

第六十二条

已经安全检查的人员、行李、物品与未经安全检查的人员、行李、物品不得相混或接触。如发生相混或接触,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相关区域进行清场和检查; (二)对相关出港旅客及其随身行李物品再次安全检查; (三)如旅客已进入航空器,应当对航空器客舱进行航空器安保检查。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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