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六十二条
第六章 民航安检工作特殊情况处置
第六十二条
已经安全检查的人员、行李、物品与未经安全检查的人员、行李、物品不得相混或接触。如发生相混或接触,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相关区域进行清场和检查; (二)对相关出港旅客及其随身行李物品再次安全检查; (三)如旅客已进入航空器,应当对航空器客舱进行航空器安保检查。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民航安检工作特殊情况处置
已经安全检查的人员、行李、物品与未经安全检查的人员、行李、物品不得相混或接触。如发生相混或接触,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相关区域进行清场和检查; (二)对相关出港旅客及其随身行李物品再次安全检查; (三)如旅客已进入航空器,应当对航空器客舱进行航空器安保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