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六十条

第五章 民航安检工作实施 / 第四节 其他人员、物品及车辆的安全检查

第六十条

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的商品进行安全备案并进行监督检查,防止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内的商品含有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物品。 对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的商品,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核对商品清单和民用运输机场商品安全备案目录一致,并对其进行安全检查。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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