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五十三条

第五章 民航安检工作实施 / 第四节 其他人员、物品及车辆的安全检查

第五十三条

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的其他人员、物品及车辆,应当接受安全检查。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不得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 对其他人员及物品的安全检查方法与程序应当与对旅客及行李物品检查方法和程序一致,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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