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五十二条
第五章 民航安检工作实施 / 第三节 航空货物、航空邮件的安全检查
第五十二条
航空邮件通过民航货物安检设备检查有疑点、图像不清或者图像显示与申报不符的,民航安检机构应当会同邮政企业采取开箱包检查等措施,排除疑点后加注验讫标识放行。无法开箱包检查或无法排除疑点的,应当加注退运标识退回邮政企业。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民航安检工作实施 / 第三节 航空货物、航空邮件的安全检查
航空邮件通过民航货物安检设备检查有疑点、图像不清或者图像显示与申报不符的,民航安检机构应当会同邮政企业采取开箱包检查等措施,排除疑点后加注验讫标识放行。无法开箱包检查或无法排除疑点的,应当加注退运标识退回邮政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