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五十二条

第五章 民航安检工作实施 / 第三节 航空货物、航空邮件的安全检查

第五十二条

航空邮件通过民航货物安检设备检查有疑点、图像不清或者图像显示与申报不符的,民航安检机构应当会同邮政企业采取开箱包检查等措施,排除疑点后加注验讫标识放行。无法开箱包检查或无法排除疑点的,应当加注退运标识退回邮政企业。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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