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的旅客及其行李物品,航空货物、航空邮件应当接受安全检查。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不得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国务院规定免检的除外。 旅客、航空货物托运人、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航空邮件托运人应当配合民航安检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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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