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民航安检工作实施 / 第二节 旅客及其行李物品的安全检查

第三十八条

旅客的托运行李应当经过民航行李安检设备检查。发现可疑物品时,民航安检机构应当实施开箱包检查等措施,排除疑点后方可放行。对没有疑点的托运行李可以实施开箱包抽查。实施开箱包检查时旅客应当在场并确认箱包归属,但是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与旅客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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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