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民航安检工作实施 / 第二节 旅客及其行李物品的安全检查

第三十七条

旅客的随身行李物品应当经过民航行李安检设备检查。发现可疑物品时,民航安检机构应当实施开箱包检查等措施,排除疑点后方可放行。对没有疑点的随身行李物品可以实施开箱包抽查。实施开箱包检查时,旅客应当在场并确认箱包归属。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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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