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民航安检工作实施 / 第二节 旅客及其行李物品的安全检查

第三十六条

对有下列情形的,民航安检机构应当实施从严检查措施: (一)经过人身检查复查后仍有疑点的; (二)试图逃避安全检查的; (三)旅客有其他可疑情形,正常检查无法排除疑点的。 从严检查措施应当由两名以上与旅客同性别的民航安全检查员在特别检查室实施。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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