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民航安检工作实施 / 第二节 旅客及其行李物品的安全检查

第三十四条

残疾旅客应当接受与其他旅客同样标准的安全检查。接受安全检查前,残疾旅客应当向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确认具备乘机条件。 残疾旅客的助残设备、服务犬等应当接受安全检查。服务犬接受安全检查前,残疾旅客应当为其佩戴防咬人、防吠叫装置。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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