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民航安检工作实施 / 第二节 旅客及其行李物品的安全检查

第三十二条

旅客应当依次通过人身安检设备接受人身检查。对通过人身安检设备检查报警的旅客,民航安全检查员应当对其采取重复通过人身安检设备或手工人身检查的方法进行复查,排除疑点后方可放行。对通过人身安检设备检查不报警的旅客可以随机抽查。 旅客在接受人身检查前,应当将随身携带的可能影响检查效果的物品,包括金属物品、电子设备、外套等取下。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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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