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机构(以下简称“民航安检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则,通过实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以下简称“民航安检工作”),防止未经允许的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危险品、违禁品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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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