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民航安检工作实施 / 第一节 一般性规定

第二十八条

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应当在民航安检工作现场设置禁止拍照、摄像警示标识。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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