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民航安检工作实施 / 第一节 一般性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售票、值机环节和民航安检工作现场待检区域,采用多媒体、实物展示等多种方式,告知公众民航安检工作的有关要求、通告。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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