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二十四条第四章 民航安检设备第二十四条从事民航安检设备使用验收检测、定期检测的人员应当通过民航局规定的培训。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