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民航安检设备

第二十二条

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应当按照民航局规定,建立并运行民航安检设备的使用验收、维护、定期检测、改造及报废等管理制度,确保未经使用验收检测合格、未经定期检测合格的民航安检设备不得用于民航安检工作。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