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民航安检设备
第二十二条
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应当按照民航局规定,建立并运行民航安检设备的使用验收、维护、定期检测、改造及报废等管理制度,确保未经使用验收检测合格、未经定期检测合格的民航安检设备不得用于民航安检工作。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民航安检设备
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应当按照民航局规定,建立并运行民航安检设备的使用验收、维护、定期检测、改造及报废等管理制度,确保未经使用验收检测合格、未经定期检测合格的民航安检设备不得用于民航安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