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民航安检设备

第二十一条

民航安检设备实行使用许可制度。用于民航安检工作的民航安检设备应当取得“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证书”并在“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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