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二十一条第四章 民航安检设备第二十一条民航安检设备实行使用许可制度。用于民航安检工作的民航安检设备应当取得“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证书”并在“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