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二十条
第三章 民航安全检查员
第二十条
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或民航安检机构应当为安全检查员提供以下健康保护: (一)每年不少于一次的体检并建立健康状况档案; (二)除法定假期外,每年不少于两周的带薪休假; (三)为怀孕期和哺乳期的女工合理安排工作。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民航安全检查员
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或民航安检机构应当为安全检查员提供以下健康保护: (一)每年不少于一次的体检并建立健康状况档案; (二)除法定假期外,每年不少于两周的带薪休假; (三)为怀孕期和哺乳期的女工合理安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