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十八条

第三章 民航安全检查员

第十八条

X射线安检仪操作检查员连续操机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再次操作X射线安检仪间隔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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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