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十八条第三章 民航安全检查员第十八条X射线安检仪操作检查员连续操机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再次操作X射线安检仪间隔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