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十七条

第三章 民航安全检查员

第十七条

民航安全检查员应当依据本规则和本机构民航安检工作运行管理文件的要求开展工作,执勤时不得从事与民航安检工作无关的活动。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