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十二条

第二章 民航安检机构

第十二条

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根据民航局规定,制定并实施民航安检工作质量控制和培训管理制度,并建立相应的记录。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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