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十二条第二章 民航安检机构第十二条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根据民航局规定,制定并实施民航安检工作质量控制和培训管理制度,并建立相应的记录。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