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十条
第二章 民航安检机构
第十条
民航安检机构的运行条件应当包括: (一)符合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设施行业标准要求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和民航安检信息管理系统; (二)符合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管理要求的民航安检设备; (三)符合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员定员定额等标准要求的民航安全检查员; (四)符合本规则和《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手册》要求的民航安检工作运行管理文件; (五)符合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民航安检机构
民航安检机构的运行条件应当包括: (一)符合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设施行业标准要求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和民航安检信息管理系统; (二)符合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管理要求的民航安检设备; (三)符合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员定员定额等标准要求的民航安全检查员; (四)符合本规则和《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手册》要求的民航安检工作运行管理文件; (五)符合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