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第八条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八条
学校应当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院系(学部)的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组成规则
学校应当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院系(学部)的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