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第六条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