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第二十五条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高等学校现有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职责等与本规程不一致的,学校通过经核准的章程已予以规范的,可以按照学校章程的规定实施;学校章程未规定的,应当按照本规程进行调整、规范。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