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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